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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谈共享经济的法律本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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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9-19 20:37 来自湖北
略谈共享经济的法律本质

作者:朱志坚 律师

“共享经济”,是2017年来炒得最热的词汇之一,相信各位已经感受到了“共享经济”的大潮,势不可挡,视线中是这样的情景:

你骑着共享单车,用共享充电宝给手机充电,下雨了借一把共享雨伞, 想运动时借一个共享篮球,电影院排队时有共享KTV打发时间,累了,还有共享小马扎让你休息……,难怪有人把2017年,视为共享经济的元年。

透过共享经济,我们应该了解下共享经济的法律本质,从上述共享经济的单个案例来看,如共享单车(摩拜、ofo等),我们交了押金后,可以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付费骑行,骑完了归还即可,其他的共享充电宝、共享雨伞亦是如此。因此,共享经济的特点是:所有权人提供共享物品,使用人按照使用时间付费,使用完了归还物品,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,对比一下本质,这和租房有什么区别?对,共享经济在法律上就是租赁关系!

租赁关系的特点是:1、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而转移;2、承租方只能行使使用权而不能行使所有权;3、出租方依法享有收益权;4、承租方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。

既然存在租赁关系,必然有租赁合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三章(第二百一十二条至二百三十六条)对租赁合同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,而当您注册摩拜单车等app时,就注册时的“同意”点击即表示认可了和摩拜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,接下来您就需要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了。

共享经济,带来的是对人们出行的便利性,而当共享经济运行时,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法律问题,如破坏共享经济实物(如共享单车)如何处理?当城市里共享实物泛滥如何处理等等社会和法律问题,当然那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畴了,等笔者时间充裕时再另作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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